救生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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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救生新聞 #2010/07/19 08:53
社區與健康--香港政府新聞網
 2005年4月1日 
 
水上安全 
 
私人泳池救生員須具池章資格  
        生福利及食物局表示,《2005年泳池(修訂)規例》下周三(4月6日)提交立
法會審議,明年4月1日生效。修訂規例今天刊憲。
  擎盓蔽磳隉A修例旨在提高在持有食物環境壎芵p牌照私人泳池當值救生員的現行
法定資格,至具備泳池救生章資格。
       由於康樂及文化事務署由2003年1月起,已規定公眾泳池救生員必須具備泳池救
生章資格,因此,現時受聘於公眾游泳池的救生員,均持有有效的泳池救生章;然
而,在私人泳池任職的1,700名救生員中,並非全部持有泳池救生章。
     為使私人泳池的泳客得到更佳保障,並使公眾和私人泳池的救生員技能標準一致,
擎盓蝠{為,必須提高有關資格,目前很多國家已把等同泳池救生章的救生資格訂
為泳池救生員的標準資格。
    《2005年泳池(修訂)規例》規定,救生員的資格由持有銅章,提高至持有泳池
救生章,在刊憲日期起計1年後,即2006年4月1日生效。
     擎盓蝴w料,在私人泳池任職而未考取泳池救生章資格的救生員,在未來12個月
接受訓練和考核,以考取泳池救生章。
     根據香港拯溺總會的救生章發章制度,銅章持有人曾接受基本施救技能訓練,並可
於遇溺事故中施救。
     泳池救生章持有人,則曾接受基本施救技能和特定救生員技能訓練,能夠評估環境
條件、使用特定施救器材,以及提高水上安全水平,以預防意外發生。
     要取得泳池救生章資格,必須通過游泳測驗,並具備使用專業施救器材的拯救技能
和接受防禦性救生訓練,以達致比銅章持有人更為嚴格的拯救技能標準。 

  維基百科 #2010/07/19 08:43
何謂救生員:
救生員是水上活動的救護員,保障泳池及海灘使用者的安全,防止遇溺,救助遇溺
者。因此,救生員必須要精於水性,有拯救技術,及最好考獲拯救章等。
社會地位:
每年有少遇溺者被救生員救回性命,救生員雖然在水上活動為使用者救急扶危,但由
於大多不需要學歷便可以入職,而且是兼職為多,所以相比起警察、消防員、救護員
等,救生員地位遠低於他們[來源請求]•
立法會議員梁國雄認為香港救生員是弱勢的一群,雖然工作時是強者,但在社會上是
弱者,被人忽略。

  維基百科 2010/07/19 08:47
香港
救生員資格
在香港,救生員可以分為沙灘救生員及泳池救生員。
政府在2006年4月1日起規定全港的救生員必須持有泳池救生章或沙灘救生章,才可
以擔任救生員的職務。

泳池救生員
泳池救生員必須學習泳池救生章。確保在游泳速度、防禦性救生及監察技術、救援管
理、救生器材運用和緊急行動計劃多方面,達致一定的水平。泳池救生員的考試規程
內容是獲得國際救生會認可。國際救生會制定的泳池救生員標準,適用於所有屬於該
會會員的國家和地區(包括香港、澳洲、美國、新加坡、日本等),故此,香港和這
些國家及地區對泳池救生員的體能及施救技術要求大致相若。

沙灘救生員
現時沙灘救生員必須持有沙灘救生章及海洋拯救基礎證書等,才可以擔任沙灘救生員
的職務。

  維基百科 2010/07/19 08:48
罷工
近年,由於政府不斷將部門工作外判,並多次計劃將救生服務判出,因而惹起救生員
反感,引發多次救生員工潮罷工事件。立法會議員梁國雄亦曾下水支持救生員工業行
動。他表示救生員是有紀律及明白救生員的重要,理解救生員遭社會人士忽略。[1]
救生員認為救生工作涉及人命,豈能輕率外判等為理由於2004至2005年多次罷工。
其中2004年8月6日有近八成康文署救生員罷工, [4] 2005年8月1日參與罷工救生
員約千人,工會稱約有六成救生員參與。[5]
2005年8月1日其中一次罷工後,康文署引用《公務員事務條例》,指救生員不得以
勞資糾紛為藉口擅離工作崗位。工會認為此舉有打壓員工參與工業行動之嫌及質疑署
方做法已違反基本法及國際勞工公約。[6]
私人泳池救生員方面,近年由於不斷受到泳池承辦商(判頭)剝削及判上判等問題,有
私人泳池的救生員多次在網上發起大罷工。[7][8]由於大多缺乏組織,最終不能成
事。
此外,近年康文署不斷培訓新救生員,希望藉人手過剩問題解決救生員罷工。立法會
議員梁國雄曾指出,必須正視救生員問題,認為應減少培訓救生員,藉以平衡市場。

  喜多桑 #2010/06/29 16:35
國際救生聯盟歌
"加入救生行列"
-救生員頌-


陸地連接著大海,海浪沖上天,人們親水的地方,我們就在你身邊。
當有人需要救命,當有水匯流,救生員身手矯健熟練,成長更茁壯。

加入救生行列,聯合全世界。加入救生行列,爭時間抗怒潮。
兄弟姊妹們,大家手牽手,拋出救生圈,榮耀在一身。

當生命有危險,當心靈需安慰,當暴風雨及士氣低落,我們信心堅強。
我們勇氣十足,直到危險不再,行列綿延不斷,堅守永不渝。
(中文歌詞:許茂盛 20100625)


"STAND INSIDE THE CIRCLE"
The Lifesavers" Hymn

VERSE
Where the earth meets the sea,
Where the waves meet the sky,
Where people meet the water
We'll be standing by.
Wherever life's in need,
Wherever waters flow,
Our circle will hold fast and true,
With strength we'll grow.

CHORUS
Stand inside the circle,
United, one, worldwide.
Stand inside the circle,
Fighting time and tide.
Brothers and sisters,
Together side by side,
Throwing out the lifeline
Stand with pride.

VERSE
When life itself's in danger,
When hearts cry for relief,
When tempests rage and spirits fall
We'll be strong in our belief.
The bond of courage strong
Until the danger's past.
The circle won't be broken,
We'll hold fast.

Copyright 1994 See-O'Connell - Field

  喜多桑 #2010/05/12 06:03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公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7日
體委全字第09900099191號  
主  旨:茲公告本會辦理救生員檢定授證團體認可結果事項。
依  據:救生員授證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2條第7款、第14條及第24
條等相關規定暨案續本會99年3月1日體委全字第09900043681號公告。
公告事項:
一、 依據本辦法等相關規定,認可下列團體為本辦法第2條第7款等相關規定之
「受認可單位」:
(一) 中華民國水上救生協會。
(二)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總會。
(三) 中華民國水中運動協會。
(四) 中華民國游泳救生協會。
(五) 中華民國海軍爆破隊退伍人員協會。
二、 依本辦法第14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本會已發核定函通知「受認可單位」
配合本辦法及本會函示辦理救生員檢定授證相關業務。
三、 本案另載於本會門首及本會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sac.gov.tw/]
相關網頁。
主任委員 戴遐齡

  喜多桑 2010/05/12 06:10
中華民國水上救生協會 最新消息 
一、本會經行政院體育委員會99年4月30日體委全字第0990009801號函通知;依 
該會「救生員授證管理辦法」第14條之規定,本會經審查通過成為辦理全國救生員 
檢定授證業務單位。 
二、 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以99年4月30日(99)華奧國字第0990001166號函,承認 
本會為代表我國參與國際水上救生總會(ILS)相關活動之全國性體育團體,並頒證 
書,以資證明。

  喜多桑 2010/05/13 14:06
中華民國游泳救生協會 
恭賀!本會榮獲行政院體委會審查合格辦理,救生員檢定授證業務。99年4月30日
體委全字第0990009815號函99.05.06
賀!本會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登記處申請社團法人登記已順利完成並領取法人登記證
書99.04.01

  國民中小學建泳池要點 #2010/05/28 15:00
教育部令  中華民國99年1月5日
台體(一)字第0980210195C號  
修正「 教育部補助國民中小學興建教學游泳池實施計畫」,並將名稱修正為「教育
部補助國民中小學興建教學游泳池及經營管理實施要點」,自即日生效。
附「教育部補助國民中小學興建教學游泳池及經營管理實施要點」
部  長 吳清基

教育部補助國民中小學興建教學游泳池及經營管理實施要點修正規定
一、目的: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基於我國為海洋國家,
為培育學生海洋基本知能素
養,養成學生游泳運動習慣,提高學生游泳能力,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目標:
(一) 提高學生自救與游泳知識及技能,將水母漂、十字漂及仰漂列為游泳教學優先
課程,達到國民小學學生畢業前蛙泳能游十五公尺,國民中學學生畢業前蛙泳能游二
十五公尺,並具有換氣能力之目標。
(二) 養成學生親水能力,加強學生水上安全教育與宣導,提升國民中小學學生水上
安全認知及自救、救人之技能。
(三) 養成學生游泳運動習慣,豐富學生休閒運動內涵。
三、補助對象及條件:
(一) 申請對象:公立國民中小學及完全中學國中部。
(二) 符合下列條件者,得提出申請新建教學游泳池:
1、 公立國民中小學及完全中學國中部能提供新建二十五公尺以上乘以十五公尺為
原則規格之游泳池空間。
2、 申請學校鄰近區域無游泳池【包括公私立機關(構)及社區】,且該鄰近區域
之學生數達二千人以上。
3、 前二目所定游泳池空間及學生數,情形特殊者(包括新建適合小班小校之教學
游泳池),得經第五點第四款所定專案小組評審會議認定後,同意予以調降。
(三) 以新建溫水游泳池為原則。新建游泳池之基本規格,主體建築係以二十五公尺
以上乘以十五公尺為原則之池體,相關設施應包括遮陽(網)、循環過濾、消毒系
統、管理室、儲物間、衛浴、排水及溫水設備等工程。
(四) 公立國民中小學及完全中學國中部現有游泳池需由冷水改建為溫水,或老舊損
壞需整建維修者,得提出申請整建維修教學游泳池;其是否有由冷水改建為溫水之需
求或老舊損壞,應經專案小組評審會議認定,必要時得實地訪視。
(五) 使用對象:
1、 受補助學校及鄰近學校師生。
2、 非上學上課時間,除有困難者外,應規劃開放予社區民眾親子參與,提升游泳
池使用率及發揮資源共享。
四、補助基準及內容:
(一) 補助基準:獲本部核定補助學校,新建及整建維修教學游泳池每校補助上限依
本部年度預算編列情形調整,不足部分由主管機關或學校自籌。自籌比率較高、直轄
市、縣(市)政府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已成立附屬單位預算、學校已設置校務基金或提
出完善且可自給自足之經營管理計畫者,優先補助。
(二) 補助項目內容:補助項目為游泳池池體主建築及相關設施,包括遮陽、循環過
濾、消毒系統、管理室、儲物間、衛浴、排水及溫水設備等工程新建或整建維修。
(三) 本案補助比率,對縣(市)政府之補助,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
辦法第九條規定以專案性計畫辦理,不受最高補助比率之限制;對直轄市政府最高補
助比率仍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十。
(四) 本部得視年度預算編列情形,部分補助經營管理困難之學校游泳池經營管理經
費,並優先補助偏遠地區或鄉、鎮學校。補助期間最高以五年為限,補助項目以救生
員薪資、水電費或燃料費等項目為原則,不受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
規定之限制。
五、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 申請時間:每年二月底前提出申請。
(二) 申請單位:
1、 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統籌評估彙整送本部辦理。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至多提報三校,並應初審排列申請補助之優先順序。
2、 國立小學得逕向本部(體育司)提出申請。
(三) 申請文件:
1、 基地使用可行性評估報告書。
2、 游泳池新建或整建維修計畫(應包括節能措施及簡易市場調查等可行性評
估)。
3、 游泳池預算書(應註明自籌比率並納入物價調整指數)。
4、 平面配置圖。
5、 經營管理計畫(經營管理策略及規劃配合措施,例如游泳課程規劃、師資配
置、游泳育樂營、救生員及管理維護費來源等),應包括游泳池開予鄰近學校師生及
社區民眾親子使用之資源分享計畫;其依前款第一目規定申請者,直轄市、縣(市)
政府並應提出推動所屬各級學校游泳池資源分享計畫。
6、 申請彙總表;其依前款第一目規定申請者,並應檢附直轄市、縣(市)政府審
查紀錄。
(四) 審查作業:由本部成立專案小組進行審查及實地訪視,就申請案件及各直轄
市、縣(市)游泳池資源情況,擇優補助。
六、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 經費請撥、支用、核銷結報與結餘款,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
要點規定辦理。
(二)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將補助經費透列預算;實施校務基金學校應納入校務
基金收支處理。
(三) 自本部核定補助之日起一年內應完成工程招標及簽約工作,屆期未完成者,得
予以追回全部補助款項。
七、督導考核:
(一) 經核定補助學校之申請計畫如有變更,應於變更前函文說明變更之原因及變更
計畫內容(包括執行期程之展延),經本部核准後始得辦理變更。
(二) 經核定補助學校於計畫執行期間,應依本部要求提供各階段工作進度及成果資
料,作為追蹤考核,及接受本部各項審查及督導;本部並得視實際需要,派員參與相
關會議或實地訪視。
(三) 受補助學校之執行成效,將作為本計畫次一年度核定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補助額度之重要參據。
(四) 未配合本部辦理查核及督導作業者,除追回全部補助款項外,並停止申請本部
相關經費。
八、預期效益:
(一) 學生從事游泳比率顯著提升,並降低學生溺水人數。
(二) 學生將游泳做為休閒活動及終生運動之比率提高。
(三) 學生養成親水能力及提升自救能力比率提高。
(四) 增加學校游泳池數量,滿足學生及社區民眾游泳健身需求。
九、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新建或整建維修教學游泳池(包括由冷水改建為溫水者),得
準用本要點之規定,逕向本部(體育司)申請補助。

  北相 #2010/05/28 14:23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令  中華民國99年3月5日
體委全字第09900043751號  
訂定「救生員授證團體認可審定會設置及審議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附「救生員授證團體認可審定會設置及審議要點」 
主任委員 戴遐齡 

救生員授證團體認可審定會設置及審議要點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中華民國99年3月5日體委全字第09900043751號令發布訂定 
一、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救生員授證團體認可審定會(以下
簡稱審定會)審議相關作業而依據救生員授證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十三條
第二項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 審定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召集人由本會主任委員就本
會副主任委員當中擇一擔任,其他委員,得由本會遴聘相關學者專家、社會公正人
士、其他機關及本會代表擔任,負責本辦法規定認可審議事項,聘(任)期二年,聘
(任)期屆滿者,得續聘(任)之。
            審定會召集人及委員職務有以其本職擔任者,應隨本職同其進退,不受前
項任期保障。
三、 審定會任務如下:
(一) 審查本辦法第二條第六款及第十條等規定之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取得本
辦法第二條第七款規定之受認可人(即救生員授證團體)(以下簡稱受認可人)資格
與否。
(二) 審查前款規定受認可人資格撤銷及廢止事項。
(三) 其他依本辦法及本要點規定而應由審定會審查事項。
四、 本辦法第十條各款規定之申請人,應檢附本辦法第十三條各款及其相關規定各
該證明文件而於本會公告期間內依序裝釘成冊二十份送達本會。
五、 依前點規定送審資料經本會初步審查而文件有待補正情形者,應訂補正期限並
通知各該申請人補正。
           各該申請人應於前項補正期限內,備齊相關文件資料再行報本會審議;其逾
期補正或經通知補正不完全者,本會得逕予駁回之。
六、 審定會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主持議事。召集人未克出席者,應指定委員一
人代理之。
            委員應親自出席審定會會議。但其委員以機關代表名義兼任而未能親自出
席者,得由各該機關指派代表出席。
            依本辦法規定審議事項,應以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
同意決議之。得否同數,取決於主席。
            審定會會議應作成會議紀錄,由全體出席委員簽名。
七、審定會審查方式如下:
(一) 以參酌行政程序法第五十四條以下有關聽證規定召開審查會議方式辦理。
(二) 申請人得依行政程序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指定代理人,而於前款審查會議事程序
當中,說明申請意旨、陳述意見及答詢。
(三) 申請人之負責人及前款代理人於說明申請意旨、陳述意見及配合各該答詢完畢
後,應即行退席。
(四) 前三款規定於審查本辦法規定受認可人撤銷、廢止及其他依本辦法規定而應由
審定會審查等事項,準用之。
八、 本會審定會會議視其需要,得邀請各該相關機關團體代表或相關人員列席陳述
意見。列席人員陳述意見完畢後,應即行退席。
            前項情形而另有必要者,審定會再行徵詢申請人或其他第三人。
九、 依第六點規定作成之審定決議而提經本會行政程序核定者,為審定結果。
            審定結果對申請人不利益者,應以本會名義依行政程序法規定發文通知申
請人,並敘明理由及得提起行政救濟方式。
十、 本會辦理本辦法及本要點規定認可作業而初步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
逕予駁回,並於事後提請審定會確認,而不受前三點審查規定之限制:
(一) 申請人明顯非屬本辦法第十條第一款規定之社會團體。
(二) 申請人明顯非屬本辦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之社團法人。
(三) 申請人經本會認可而於其認可期間屆至三個月前提出重新認可。
(四) 未依規定繳納規費。
(五) 經本會通知限期補正而逾期不為補正或屆期補正未完全。
           有前項情形之一者,準用前點第二項規定辦理。
十一、 經審定會作成決議而由本會依行政程序作成認可之行政處分者,本會應以書
面通知申請人,發給受認可人認可證書(格式如附件),並應於政府公報、本會網站
及本會門首公告。
十二、 審定會委員均為無給職。其委員非屬本會人員擔任而出席審定會會議者,得
依規定支領出席費及差旅費。
十三、 審定會應依規定對文件真偽及其內容記載進行查核。其有必要者,審定會得
建立通案性查核原則配合辦理之。
十四、 審定會各該行政事務,由本會人員兼辦。
十五、 審定會委員及參與審定工作人員,對審定過程及結果均應保守秘密。但法令
另有規定、專供公務上使用、本會已公告資料或經本會事前同意者,不在此限。
十六、 審定會需用經費,得於本會各該年度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附件 救生員授證團體認可證書格式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認可證書
體委全字第00000000號
茲有○○○○○○○○﹝社會團體或社團法人名稱﹞為辦理《救生員授證管理辦法》規定救
生員檢定授證業務,案經本會依該辦法規定審定認可,特頒此證書,用資證明。
一、認可期間:4年(自發證日起算)
二、認可範圍:
  □游泳池救生員證
  □開放水域救生員證
三、其他事項:前開認可期間屆滿或屆滿前3個月,應重新申請認可。 
       主任委員 ○○○ 
中華民國○○○年○○月○○日

  授證團體認可事項 #2010/05/28 14:29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公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1日
體委全字第09900043681號  
主  旨:公告本會受理申請辦理救生員授證團體認可事項。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10條第2項、《救生員授證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
辦法)第2條第5款及第5條至第7條等相關規定。
公告事項:
一、受理期間:自即日起至99年3月20日止。
二、申請單位應依本辦法第12條規定計畫書格式並備齊各該文件20份,於前開期限
送達本會,本會將依規定審查,俾利各該團體年度計畫時程之需。
三、本案另載於本會門首及本會全球資訊網站(網址:
http://www.sac.gov.tw/)網頁。
四、承辦單位:本會全民運動處﹝地址:臺北市中山區10489力行里9鄰朱崙街20
號,電話:(02)87711849,傳真:(02)27514523,電子郵件:
0158@mail.sac.gov.tw。
主任委員 戴遐齡

  除了安妮娃娃…消防人員發明CPR訓練球 #2010/04/21 13:38
 更新日期:2010/04/21 04:11 
〔記者陳鳳麗/南投報導〕南投縣消防局緊急救護科三名消防人員因「安妮娃娃」數
量不足,集思廣益發明多功能CPR訓練球並申請專利,可進行CPR、哈姆立克急
救的多功能CPR訓練球。急診醫師肯定其具有推廣功能,惟擬真程度低,不適合專
業救護人員的訓練。
「我們是三個臭皮匠湊在一起,腦力激盪出多功能CPR訓練球!」南投縣消防局緊
急救護科長林麗美與科員李思賢、陳世賢,去年因四處調借安妮娃娃不足,李思賢想
到兒子常以手按壓的彈力球,觸感接近安妮娃娃,三人討論後,在球面畫上肋骨、心
臟、眼口鼻,即能一球多用,可進行打開呼吸道、成人與幼兒的按壓急救,以及異物
梗塞的哈姆立克急救訓練。
三人已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專利,年限至二○一九年。陳世賢表示,多功能CP
R訓練球最大的優點是價格便宜,一個大約一百元,一般民眾也買得起,可以在家練
習。
署立南投醫院急診醫學科主任洪世昌肯定這項發明,他說,站在推廣的角度,便宜、
容易攜帶、取得的多功能CPR訓練球頗有貢獻。不過,它仍無法完全取代模擬真人
的安妮,因此若是專業救護人員的訓練,仍應使用擬真程度高的安妮娃娃,技巧會比
較精準。

  運動後1小時勿進食?醫師:觀念錯誤 #2010/04/12 23:26
更新日期:2010/04/12 12:02 (中央社記者陳麗婷台北12日電)不少人以為運動
流汗才有減肥效果,甚至以為運動後1小時內進食會變胖;醫師今天表示,這些都是
錯誤的觀念。其實運動後可以先吃點麵包等高升糖指數食物,不要一下子吃太多。

美兆健康管理機構發表錯誤運動習慣調查,針對北區健檢會員進行簡單的問卷調查,
回收1010份。結果發現,有53%認為運動時一定要流很多汗才能達到減肥效果;
42.5%認為運動後1小時內進食會變胖;37%認為運動後肌肉酸痛代表肌肉拉傷。

美兆健康管理機構院長朱大維表示,流很多汗不代表減肥,就像時下流行包著保鮮膜
減肥,但這只是排掉水分,運動完一喝水,體重又回來了。一般來說,要達到減肥效
果,每個星期至少要運動3次,且每次超過20到30分鐘。

國泰醫院物理治療師簡文仁受訪表示,運動減肥主要關鍵是心跳及呼吸,過去有人提
出「333」的標準,即每周至少運動3次、每次30分鐘,運動後每分鐘心跳達130
下。

另外,不少瑜珈、運動老師會告訴學員,運動後1小時內不能進食。朱大維說,其實
運動後可以補充一些高升糖指數食物,例如米、麥、麵包等。簡文仁認為,運動後
30分鐘內吃東西要溫和,不能吃太多,或者可以多喝點水;運動1小時後吃東西比較
沒有禁忌。

還有些人認為騎腳踏車、短跑腿會變粗,簡文仁建議可拉筋或做弓箭步,舒緩小腿肌
肉。990412

  123 #2010/04/06 22:26
請問今年中永和.新店.三重會開救生班嗎..?天母.政治大學..都太遠了..

  喜多桑 2010/04/07 00:42
這些地點應會開班,只是因改新制,一些事情尚不明朗,還沒有新課程標準。
如新制考游泳池救生員,無關溪訓及海訓,那課程是否應該調整,總會應制定給各分
會,還是以後訓練不關總會的事,只要能訓練出考得過的學員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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